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3 15:41:31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川财采[2017]6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5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经过网上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自身行为能力进行评价。

 

客观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代理机构。

 

发展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内代理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其年度(期间)之间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一)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情况,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公开情况;

 

(二)有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一)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三)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关于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一)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履约验收、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二)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信用评价通知书;提前送达通知书对评价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信用评价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评材料,并做好相关资料、电子数据的整理工作,以备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组建评价小组进行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由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价小组。

 

第十七条  评价小组应当将信用评价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工作底稿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章。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签章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章的,评价小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评价小组应当就信用评价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小组提交的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等作出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