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5 11:57:32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交易活动中,由投标(报价、竞买等)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等)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招标采购、拍卖等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公共资源交易义务的担保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本办法的保证金是指以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网银等方式的现金交纳。有关行业涉及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单、外汇保证金的管理从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省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管理,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 省中心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批准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和专用账户银行共同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七条 省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做好保证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交纳
第八条 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投标人账户交纳,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以下简称“省平台”)中登记基本账户信息,并将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至省中心。投标人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交纳保证金,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代为交纳。
第九条 投标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并获取与项目相对应的唯一子账号。有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交纳保证金。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交纳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一条 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的退还:
(一)正常退还
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须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还申请,省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立即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推送至银行,银行收到退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还至投标人原交纳保证金账户。
(二)非正常退还
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内收到异议、投诉等需暂缓保证金退还的,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交暂缓退还保证金申请。暂缓退还保证金事项消除后,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解除暂缓退还保证金申请,并重新发起退还申请,申请退还该项目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省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立即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推送至银行,银行收到退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还至投标人原交纳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在省平台中发起退还申请,省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立即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推送至银行,银行收到退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还至投标人原交纳保证金账户。
(二)投标有效期内,需暂缓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的,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省平台中提交暂缓退还保证金申请。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事项消除后,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须在省平台中提交解除暂缓退还保证金申请,并重新发起退还申请指令,申请退还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省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立即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推送至银行,银行收到退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还至投标人原交纳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满保证金的退还
(一)超期保证金的退还
超期保证金是指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有效期而未退还的保证金。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省平台提示录入投标有效期并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因录入错误引起的后果由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省平台将根据各项目的投标有效期的时间,自动对超期保证金发起原路径退回。若有特殊情况,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投标有效期到期前登录省平台提交暂缓退还保证金申请。
(二)沉淀保证金的移送
沉淀保证金是指从超期当日起90日(自然日)后仍未退还的保证金。省中心将在省平台发布沉淀保证金明细公告。公告90日(自然日)内,招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移送申请,省中心根据移送申请将沉淀保证金移送招标人。公告90日(自然日)后,因招标人终止、无法联系或拒收导致沉淀保证金无法移送的,省中心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期满后由公证处将剩余保证金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后,因企业名称、银行信息等变更、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法原路径退还的,应携带书面变更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签章后,到省中心交易受理窗口现场办理。银行收到省中心的退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变更后账户退还。
第五章 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退还发起时限前在省平台中提交不予退还申请,并携带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省中心交易大厅现场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中心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管理职责中,要严格履行保证金信息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中心发现保证金存放银行及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保证金相关信息的违规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发起退还申请造成逾期退还、重复退还保证金的,由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省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退还指令推送至相应银行后,银行延迟、错退、漏退、重复退还保证金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