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5 16:52:25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眉山天府新区视高154亩商住项目眉山天府新区视高154亩商住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眉山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020-511452-70-03-516833】FGQB-0162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眉山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川投资备【2020-511452-70-03-516833】FGQB-0162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眉山环天发展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仁寿县视高街道物流大道北侧
2.3 项目规模: 本项目拟规划建设用地约154.33亩,拟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4.27万平方 米。项目除住宅建筑外,还有商业、邻里公园、雨污水管道、小区绿化、 小区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
2.4 计划工期: 9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1年02月
2.5 项目总投资: 1800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92226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技术人员4名;
2.上述人员均须具备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并附网站查询截图,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申请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2020年5月到2020年10月)养老保险证明)以上原件备查;
3.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分类项目业绩的认定按比选文件要求;
4.中选单位根据申请文件所配备的合同人员,须保证在招标活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1名专职技术人员随时能出场开展工作。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招标代理;申请人需提供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登记证截图和所配备人员注册在本单位网上查询截图以及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附截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2.招标代理机构在眉山市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基本信息和2020年11月信用综合评价分数公示》中的综合评价分数须65分及以上(附相关截图)。。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6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0年12月28日09时00分 至 2020年12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0年12月28日09时00分至 2020年12月31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眉山环天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刘女士
电 话: 028-35038825
传 真:
2020年12月28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