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6 09:06:14 来源:西南联交所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 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金桂大道114号101厂房内一批报废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金桂大道114号101厂房内一批报废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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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5SC1004791 | 转让底价 | 185.74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2-16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29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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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国际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报废起重机(特种机械设备)、机器设备、生产物资、办公用品等。标的按照现状整体转让(现场有处置标识)具体明细参考《资产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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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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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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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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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85.74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环保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和最终成交价30%的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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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相关经营范围(且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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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国际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报废起重机(特种机械设备)、机器设备、生产物资、办公用品等。标的按照现状整体转让(现场有处置标识)具体明细参考《资产明细表》,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做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所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需自行或者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结构、具体地理位置、权证过户、租赁情况、抵押情况、各项存货现存状态、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并与转让方签署《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让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3、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需签署《承诺函》,承诺受让方自身具备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需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应包含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的企业开展起重机(特种机械设备)拆除及转移工作。具体详见《承诺函》。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安全协议》等文件。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需向转让方提交《承诺函》中约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委托协议等资料,若受让方未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转让方有权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扣除了转受双方应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如有剩余则转给转让方。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环保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和最终成交价30%的履约保证金,相关约定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5、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即视为移交完毕,此后一切安全、环保、消防、治安管理等责任及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未按期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6、受让方需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资产(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除外)的拆除、搬迁、地面平整、清场等工作(下合称“拆除及转移工作”)。拆除及转移工作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破坏地面、墙面及屋顶面等建筑主体,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其中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需滞后(约2026年5月底)拆除,具体时间由转让方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但转让方承诺不晚于2026年6月10日前发出该等通知;在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实际完成拆除转移之前,转让方有权免费使用该等设施,且承诺将按照该等设施的性质妥善使用。如受让方逾期完成拆除及转移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为准。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资产拆除及转移工作,或在过程中出现安全环保问题的,违约责任以《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7、资产拆除及转移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协调、住宿、垃圾和废弃物的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拆卸、回填、运输费用,水、电、气费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因施工作业对转让方非本次转让的资产造成的损坏、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安全环保保证金的退还:受让方应确保拆除及转移工作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及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在受让方遵守该等要求的情况下,除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外,受让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其余全部资产拆除及转移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可向转让方申请退还90%的安全环保保证金;受让方完成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的拆除及转移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退还剩余10%的安全环保保证金。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的退还申请并确认已满足退还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安全环保保证金。具体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9、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受让方应确保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资产移交、资产拆除及转移等工作,在受让方遵守该等要求的情况下,除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外,受让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其余全部资产拆除及转移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可向转让方申请退还90%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完成配电室内的部分设施的拆除及转移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退还剩余10%的履约保证金。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的退还申请并确认已满足退还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10、因拆除特种机械设备及机器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和其委托的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环保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次标的物按现状物总价打包处置。特别提示:处置上述物资的数量与重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信息表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量和重量等仅供参考,不作计价依据;转让方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主体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
12、成交后,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完成标的的拆除清运工作。在标的物拆除、提取、切割、吊装、搬运等工作前,应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制定安全环保技术等措施,并应将受让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相关方案提供给转让方进行确认及备案,得到转让确认后方可开展。受让方应尽到安全环保责任,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造成机器设备中油污、浆液等的泄漏,出现环保问题。由此导致的各类安全环保问题、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3、本次资产处置中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如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等相关批准手续和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受让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除。
14、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15、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6、标的查看联系方式及时间:
联系人: 张庆 电话: 13880540607
17、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明细表、产权交易合同、安全协议、承诺函等,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在转让方处查询。 1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转、受双方签署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9、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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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2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可视交易情况自行设置)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6项为我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删除):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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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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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47360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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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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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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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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