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银鱼整体销售

发布时间:2025-10-30 10:06:00    来源:西南联交所    浏览次数:    


标的名称 凉山州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银鱼整体销售
项目编码 GR2025SC1004308 转让底价 40,000 元/吨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10-30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5-11-05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一、本次销售标的为大桥水库库区内生态养殖的银鱼,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大桥镇大桥村四组垭口街50号。

二、标的数量:本次销售标的无法确定具体数量,预估数量为15吨,具体数量以实际捕捞量为准据实结算。

三、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0.05万元/吨或0.05万元/吨的整数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标的资产数量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凉山州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692295486N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西昌市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成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省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213009535E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四川省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5年第十五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有关事项会议纪要摘录通知
批准日期 2025-10-15
批准文号 大桥水电发(2025)214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0,000 元/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银鱼销售合同》。

三、受让方于签订《银鱼销售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交易价20万元至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指定账户。本次交易标的按照每次实际移交的数量滚动结算交易价款(即:成交单价×实际移交数量=交易价款),从预付款中进行滚动扣除,如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余额小于等于1万元时,受让方须于3日内补足预付款20万元后,才能继续进行标的移交。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在收到双方共同签署银鱼移交清单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以及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入销售方指定账户。

五、受让方须在《银鱼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期完成标的物搬运且无事故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销售方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回给受让方。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销售标的移交地点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大桥镇大桥村四组垭口街50号以每单价(含税价)进行公开挂牌销售

2.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可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和现场进行全面查看、勘察、鉴定和测算,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标的大小、品质、搬运成本以及其他状况所存在的风险等),销售方不对标的品质、数量、大小和标的装卸现场路况及搬运成本等承担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销售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银鱼销售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标的物交接。

3.交易标的在移交和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输费、人工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销售方无关。

4.受让方须自行在网上下载阅知《银鱼销售合同(样本)》并接受所有条款。

5.受让方在签署《银鱼销售合同》且支付完首笔预付款20万元后及时告知销售方,双方协商银鱼捕捞和移交的具体时间。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银鱼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物的移交工作,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标的移交时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顺延。

6.销售方对本次销售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数量、品质、质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销售方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货,也不予退还交易价款。

7.交易标的在转受双方约定的时间点,由销售方安排专人进行捕捞上岸并立即用塑料袋进行简易包装后,在双方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称重并签字确认后即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在现场称重移交后自行组织人员及时搬运离开并做好存储工作,银鱼以现场双方称重后签字盖章的《银鱼移交清单》作为标的移交凭证,银鱼移交后出现任何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销售方无关。

8.双方指定专人在运输现场进行计量,由双方约定认可的电子秤进行称重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数量进行交付,直至标的运输完毕,双方共同签署《银鱼移交清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9.成交后,销售方按最终实际成交金额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0%)。

10.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方各自承担。

11其他事项详见《银鱼销售合同(样本

12.项目查看联系人:康老师;联系电话:13908154568。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5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11-05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本所在收到转、受双共同签署银鱼移交清单且交易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销售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销售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销售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销售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银鱼销售合同

8.银鱼销售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销售方书面告知,由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在扣除本项目应收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2.3万元后,余额部分直接转入销售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如给销售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销售其他损失。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银鱼销售合同(样本)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曾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4-2233778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