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2 09:05:13 来源:西南联交所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内江鑫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旧设施设备转让 |
标的名称 | 内江鑫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旧设施设备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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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5SC1002483 | 转让底价 | 100 % | ||
价格说明 | 本次转让项目挂牌转让底价为实际结算比例,成交后将按成交比例乘以实际称重结算的对应资产的转让金额,即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款金额计算方式:成交总额=实际称重*市场单价(以《资产市场单价明细表》为准)*成交比例,具体以转、受双方共同出具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函件合计金额或最终交易价款划转函件金额为准。 本项目加价幅度为0.1%的正整数倍/次。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7-2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7-28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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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江鑫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或管理,权属清晰,无优先购买权、抵押、担保等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为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朝阳镇、全安镇、龙门镇、凌家镇、乐贤街道六个乡镇(街道)的36个污水处理厂(站)内的废旧设施设备。废旧设施设备主要有冲压不锈钢箱体、碳钢箱体、风机水泵、铁管、PE管等,废旧材料有废铁、废钢、废不锈钢(304不锈钢)、废铜(电缆线)、废塑料(PE桶)、废塑料(PE管)、废塑料(Pvc管)、废不锈钢(201不锈钢)等,转让数量不详,具体以实际拆除现场称量过磅数据为准。本次转让项目为整体转让,(部分随着更新改造项目推进将处于报废状态),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查看为准,现场查看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朝阳镇、全安镇、龙门镇、凌家镇、乐贤街道等地,联系电话:15228905146(廖先生)。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至时间为公告截至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0.1%的正整数倍/次,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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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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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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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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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0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本次转让项目以“先结算,后交割”为原则,36个污水处理厂(站)分批次结算,由转、受双方共同配合核算每批次的拆卸种类、数量、重量及转让价款,转、受双方应在完成每批次核算完成后向内江分所去函明确该批次结算明细及结算金额,受让方应在完成核算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批次结算函件载明金额,将该批次转让价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转账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指定账户。原则上每批次结算的交易价款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转让方应在内江分所确收该批次应收价款后,再向受让方交割该批次转让资产,每次交割均做好详细记录,以此类推,直至全部交割完毕。
四、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每批次的拆卸、称重、结算及清运等相关工作,经转让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该批次结算的应交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内江分所后,由转受双方共同向内江分所发出交易价款划转函件,内江分所依此函件金额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 五、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需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履约保证金不作为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卸、称重、结算及清运等相关工作,经转让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所有应收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转让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某批次结算中无法按时结算足额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将该批次交易价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受让方须重新向转让方补齐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继续下一批次的转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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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于公告截至日16:00时前交纳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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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 1.因本次拟拆除设施设备数量不确定,故本次咨询结论仅为拟拆除废旧设施设备可回收废旧材料的市场单价,报告使用人应根据可回收废旧材料的重量合理确定处置价格。 2.根据委托事项,由委托人负责废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买受人承担拆零、装车级运输等费用。
二、其他披露事项:
1.免责申明
本次转让标的资料已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不因实际交割数量、规格型号的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成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2.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内江鑫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或管理,权属清晰,无优先购买权、抵押、担保等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为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朝阳镇、全安镇、龙门镇、凌家镇、乐贤街道六个乡镇(街道)的36个污水处理厂(站)内的废旧设施设备。废旧设施设备主要有冲压不锈钢箱体、碳钢箱体、风机水泵、铁管、PE管等,废旧材料有废铁、废钢、废不锈钢(304不锈钢)、废铜(电缆线)、废塑料(PE桶)、废塑料(PE管)、废塑料(Pvc管)、废不锈钢(201不锈钢)等,转让数量不详,具体以实际拆除现场称量过磅数据为准。本次转让项目为整体转让,目前均处于闲置且报废状态(部分随着更新改造项目推进将处于报废状态),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查看为准,现场查看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朝阳镇、全安镇、龙门镇、凌家镇、乐贤街道等地,联系电话:15228905146(廖先生)。
3.现场查看
本次转让项目参与报名需提交《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若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等,须携带营业执照(机构证件)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现场查看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意向受让方凭《现场查看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4.价款结算:
(1)本次转让标的安装在转让方所有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内,部分尚未拆卸,具体转让数量不详,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拆卸相关废旧设施设备,具体转让拆除范围由转让方指定,拆卸后称量过磅(称重以标的物实际拆除、存放现状过磅,含皮、电芯等附着物,称重设备由转让方指定,转受双方共同参与和监督),称重后依据转让方确定的对应设施设备及材料的市场单价据实结算,具体市场单价详见附件《资产市场单价明细表》。
(2)本次转让项目为场内结算,以“先结算,后交割”为原则,36个污水处理厂(站)分批次结算,由转、受双方共同配合核算每批次的拆卸种类、数量、重量及转让价款,转、受双方应在完成每批次核算完成后向内江分所去函明确该批次结算明细及结算金额,受让方应在完成核算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批次结算函件载明金额,将该批次结算交易价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转账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指定账户。原则上每批次结算的交易价款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转让方应在内江分所确收该批次应收价款后,再向受让方交割该批次转让资产,每次交割均做好详细记录,以此类推,直至全部交割完毕。
(3)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需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履约保证金不作为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卸、称重、结算及清运等相关工作,经转让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所有应收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转让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某批次结算中无法按时结算足额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将该批次交易价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受让方须重新向转让方补齐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继续下一批次的转让工作。
5.拆卸清运:
(1)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转让标的的拆除、称重、结算、搬运、清理等一切相关工作,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或政府有特殊安排等情况,导致作业时间不得不进行相应延迟,作业时间可相应顺延,具体延迟时间以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
(2)因转让方场地限制,受让方需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在转让方指定的区域内完成对应批次的拆除、称重等作业工作,并需在该批次拆除、称重等工作完成的7天内完成清运工作,不得干扰和影响转让方其他区域及设施设备的正常工作。
(3)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运输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未协调好相关部门、交易价款不能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补齐等原因)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全部转让标的的拆除、搬运、清理等一切相关工作,则受让方构成违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同时,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物再次进行处置。
6、注意事项:
(1)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废旧回收、拆卸作业、清理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保护周围建筑、场地、设施设备、装修、管线、环境等不受破坏。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上述内容损坏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进行相应赔偿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如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2)本次转让项目相关设施设备及材料即拆即称,称量后由转、受共同记录,完成记录后相关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保管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因受让方管理不善导致标的丢失等相关情况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自行组织相关施工工具和车辆进行拆卸、装载、清理和运输,并自行聘请并管理人员进行本次转让工作相应作业,此期间受让方聘请的人员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由受让方负责。
7、相关费用:
(1)本次转让项目挂牌转让底价为实际结算比例,成交后将按成交比例乘以实际称重结算的对应资产的转让金额,即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款金额计算方式:成交总额=实际称重*市场单价(以《资产市场单价明细表》为准)*成交比例,具体以转、受双方共同出具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函件合计金额或最终交易价款划转函件金额为准。
(2)本次转让项目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3)本次转让项目交易价款为含税价。
(4)本次转让项目所产生的运输费、作业设备使用费、保险费、人工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其他事宜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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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7-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以交易价款确认函件载明金额为计算依据);若有余额,在收到由转、受双方共同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的全部交易价款确认函件后并由转让方提供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后,本所将剩余款项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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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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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潘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32-212170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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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