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7 17:00:03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 一、项目编号 | |||
| 6881119617492101274 | |||
| 二、项目名称 | |||
| 四川省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2022-2024年度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 |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 供应商名称: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5F、30F-31F;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20号、22号、24号、6号7栋1单元1层附113-115号、2层201-210号;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2幢写字楼4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7楼、15楼;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四路399号金控时代广场1号楼东塔楼3楼(西北区域除外)、4楼;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C区11、12、15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4、35楼;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 | ||
| 中标(成交)金额 | 8家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均为0.65 |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 服务类:名称: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2022-2024年度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本次招标将确定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2-2024年度公务用车的定点承保单位。服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所有险别详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字数限制,详见附件)服务时间:本协议正式履约时间以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通知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服务标准:市国资中心组织对供应商的随机检查并进行考核打分。如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失分。过失分累计达到10分,将被停止该协议期间的定点供应商资格。如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将由采购人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 马敏(采购人代表),余远镔,张晋维,潘攀,陈仕伟(采购人代表),卿扬,王庆 |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 七、公告期限: |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一、财政性资金。二、政采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 三、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 1.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
| 地址: | 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文艺;联系电话:028-61886823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 名称: |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杨曾睿;联系电话:028-85325792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杨曾睿 | ||
| 电话: | 028-85325792 | ||
| 十、附件 |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