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网上质疑的回复01

发布时间:2025-10-11 14:06:13    来源: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网上质疑的回复01

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负责招标的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1

1、投标时间是否可以往后延;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1.2投标人业绩要求:”提出:“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在18台及以上或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备注:(1)已完成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的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证书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2)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技术规格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买方出具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业绩电梯品牌须同本次投标代理品牌一致。(4)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业绩须是以代理商名义签订的合同,不认可以代理品牌生产制造商名义签订的合同〕。” 疑问:1、关于招标的业绩要求中要求投标人为代理商时业绩必须提供业绩电梯品牌须同本次投标代理品牌一致,此条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条明确禁止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业绩提出了具体的品牌要求,这直接构成了对特定生产供应者的要求,违反了本条规定。 2、此条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该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明确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列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之一。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业绩提出了具体的品牌要求,也违反了本条规定。 3、我司理解业绩证明是对一个投标人投标资格及实力的要求,无论投标人原有业绩为何品牌,只要投标人能达到招标业绩要求都不应该被排除在投标人行列内,投标人也应该无需证明提供的业绩品牌,只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证明即可。建议把此条删除:“(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业绩电梯品牌须同本次投标代理品牌一致。”

回复

1.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2投标人业绩要求中备注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业绩电梯品牌须同本次投标代理品牌一致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作如下变更为: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0月27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帐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

3.4.1条 投标保证金中 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6日15时00分。

4.2.1条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时30分。

4.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攀枝花合盛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