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运营消防安全现状评估项目的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2025-03-10 17:40:25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澄清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P29页,附件一:商务及技术标评审细则:序号2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是否无时间期限和合同金额大小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标评审细则”中序号2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无时间期限和合同金额大小要求。
问题2:1、在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3.1.2业绩要求中要求提供的项目完成证明文件,请问类似项目属于已完成项目,但验收证明是市住建委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此处的本项目已完成证明文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2、招标文件中描述的项目完成证明文件,请问提供发票及付款凭证是否可作为已完工证明文件提供。3、铁路评估、检测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或者评分业绩要求。
回复: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条“业绩要求”中“注①”明确说明:“验收文件或结算单应能体现与合同的对应关系,且须加盖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业主书面证明文件须由合同甲方或运营使用单位(可为其分公司)出具,前述甲方(或运营使用单位)的部门、处室、项目部等提供的证明文件均不予认可”。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政府行政文件,不可单独作为项目完成证明文件。2.发票及付款凭证不可单独作为证明项目己完成的文件。3.铁路属于轨道交通,因此国内铁路消防检测或国内铁路消防安全评估业绩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及业绩评审要求。
问题3:在本项目招标公告业绩要求“具有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国内轨道交通消防检测或国内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评估项目业绩”和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标评审细则投标人业绩“投标人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国内轨道交通消防检测或国内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评估项目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都要求了业绩的金额大小不低于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注:业绩金额要求过高或者限定合同金额>xx万得1分,才可加入下面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业绩金额大小5万元是否取消?
回复:不取消业绩金额要求。5万元业绩金额未超过本项目规模,不存在业绩金额要求过高的问题;经市场调查,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竞争充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4: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商务及技术标评审细则中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是否可以提供此项目负责人在一个类似项目业绩中作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来证明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标评审细则”中第2项评审内容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个在国内轨道交通消防检测或国内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评估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业绩”方可得分,不能用拟配置项目负责人在一个类似项目业绩中作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来证明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补遗部分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10:30,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表述都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