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水厂工程)(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 补遗书01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18:08:26    来源: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水厂工程)(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

补遗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4.1.11 其他义务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以现金形式缴纳。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川人社发[2021]24号、宜人社发[2021]25号等中、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制、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承包人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将20%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以现金形式缴纳。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川人社发[2021]24号、宜人社发[2021]25号等中、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制、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承包人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将20%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修改为:

4.1.11 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一式四份。

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承包人取得监理以及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由其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设计、施工、维护其施工期间生活及生产用水;如果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可折价将其用水设施在施工完成后移交发包人。

2、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2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2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l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修改为: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2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9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l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25日09:00。

4、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