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53翠屏区象鼻街道至屏山县屏山镇段改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标段

发布时间:2025-05-22 09:18:14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G353翠屏区象鼻街道至屏山县屏山镇段改建工程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353翠屏区象鼻街道至屏山县屏山镇段改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已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G353翠屏区象鼻街道至屏山县屏山镇段改建工程项目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函(川发改法规函202514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市交通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代建单位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勘察设计 (招标类别) /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新区、屏山县,起于翠屏区象鼻街道机场东连接线红坝枢纽互通匝道终点,经红坝路、振兴大道,下穿五粮液厂区,沿岷江特大桥与规划建设的G247菜坝西枢纽互通相交,并改扩建宜屏快速通道至屏山镇宜新高速连接线,止于屏山县屏山镇石盘村G353现状道路交叉口,全长29.492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估算总投资57.234亿元 

2.2 技术标准: 双向6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

2.3 招标范围及服务期限

2.3.1 招标范围

工程可行性研究;初勘、初测;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他: 概算编制、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等造价编制工作、施工招标配合、后续服务BIM(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展示模型与全线浏览视频)

2.3.2招标内容

起讫桩号: G353翠屏区象鼻街道至屏山县屏山镇段改建工程项目 范围内 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安全设施、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 1勘察招标范围:为工程方案比选及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提供满足精度的工程地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初勘、详勘的测量、勘察外业工作(包括红线内外相关工作;2设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初设、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桥梁、隧道等专项评估,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规划报批及行政审批配合(包括红线内外相关工作);(3)BIM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展示模型与全线浏览视频;(4开展施工阶段相关配合工作等

……

2.3.3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号为 / 。具体标段划分、标段号、主要工作内容见 本公告附表一

2.3.4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设计 标段: 3 个月

2.3.4.1勘察设计成果提交期限

1)勘察成果: 自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5个日历天完成初勘后,25个日历天内完成详勘

2)设计成果: 自发放中标通知书后35个日历天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后,5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 

2.3.4.2勘察设计后续服务期限:

1)勘察后续服务: 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2)设计后续服务: 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招标  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勘察设计  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  个标段投标,允许中  /  个标段,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超过允许投标标段数量时,相关投标均无效。

 允许中2个及以上标段每个标段拟投入主要人员不得相同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给予 不给予 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s://ggzyjy.sc.gov.cn/)的注册网员。于 2025  5  23  00  00 分至 2025  5  28  00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免费匿名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参考资料

 图纸、参考资料获取     (招标人指定获取方式)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下载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参考资料(如有)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影响。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将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集中时间:               时,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             时,召开地点:         

6.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6  16  9  00 分(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和加密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电子签收凭证时间即为递交时间。

3)若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于 2025  6  16  8  30 分~ 9  00 分将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现场递交至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本项目开标室

6.3 投标文件的送达

1)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未按规定加密上传或未按相应投标标段对应上传的,“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相应投标文件。若证明是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时对其加密的投标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2)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如有原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予以拒收。

6.4 开标

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 开标地点:投标人通过互联网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以及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官网(https://jtysj.yibin.gov.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1 公示制度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以及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官网(https://jtysj.yibin.gov.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公示3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同时招标人将把 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拟委任主要人员资历等内容作为公示资料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以及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截止日同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9.2 异议、投诉处理

9.2.1 异议处理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澄清与异议菜单中进行也可采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5.2项要求的书面方式进行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系统进入异议倒计时时间内,点击“开标异议提问”提出。招标人应在“异议回复”栏当场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澄清与异议菜单中进行也可采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5.2项要求的书面方式进行

9.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1932号)的规定接受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超出投诉时效的,则不予受理。

9.3 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 

   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11号绿地文旅中心

   话: 0831-2329949                 

   真:   /               

邮政编码: 644600  

10. 联系方式

人: 代建单位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6号      

邮政编码: 644600 

人: 刘先生       

   话: 0831-2370220      

   真:        /               

 

 招标代理机构:         

     址:            

 邮政编码:           

  人:           

     话:           

     真:           

 

  2025  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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